2008年四川省青少年跆拳道锦标赛
竞 赛 规 程
一、竞赛日期和地点:
2008年7月20日至25日在自贡市举行。
二、参加单位:
(一)各市、州、扩权试点县。
(二)有条件的学校、社会团体。
三、参加办法:
(一)参赛运动员须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《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和川体学〔2008〕5号文件要求进行注册。
(二)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(体检包括脑电图、心电图、脉博、血压),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(三)参赛运动员年龄和各组别报名人数规定:
1、甲组:1991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运动员可报男子5人、女子5人。
2、乙组:1993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运动员可报男子4人、女子4人。
3、丙组: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运动员可报男子3人、女子3人。
4、丁组: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运动员可报男子6人、女子6人。
5、乙组、丙组运动员为各市、州、扩权试点县代表队参赛人员。
6、甲组、丁组运动员为市、州、扩权试点县和学校、社会团体参赛队员。
7、每队可报领队1人,教练2人。
8、每队男、女每个级别限报1人。
9、运动员须按实际年龄参加各组别的比赛,不得越组参赛。
四、竞赛项目:
(一)甲组:
(1)男子:-52公斤级;56公斤级;60公斤级;64公斤级,+64公斤以上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70公斤)。
(2)女子:-47公斤级;51公斤级;55公斤级;59公斤级;+59公斤以上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65公斤)。
(二)乙组:
1、男子:51公斤以下级;51-55公斤级;55-59公斤;59公斤以上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65公斤)。
2、女子:44公斤以下级;44-48公斤级;48-51公斤级;51公斤以上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57公斤)。
(三)丙组:
1、男子:45公斤以下级;45公斤-49公斤;49公斤以上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55公斤)。
2、女子:41公斤以下级;41公斤-45公斤级;45公斤以上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51公斤)。
(四)丁组:
(1)男子:-39公斤级;42公斤级;45公斤级;48公斤级;51公斤级;+51公斤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57公斤)。
(2)女子:-37公斤级;40公斤级;43公斤级;46公斤级;49公斤级,+49公斤级(净体重最高不得多于55公斤)。
(注:1、运动员最轻级别和最重级别的净体重上、下线不得超过6公斤。2、“公斤”重量的标准,均按上线为合格。如51—55公斤级,实际应为51.01—55公斤级。)
五、竞赛办法:
(一)本次比赛为个人单项和团体赛。
(二)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审定的《跆拳道竞赛规则》。
(三)采用单败淘汰赛制(4人以下采取单循环赛制;不含4人)。
(四)参赛选手必须着四川省跆拳道协会批准使用的道服及护具。
六、录取名次和奖励:
(一)单项:
1.甲、乙、丙、丁组男、女各级别分别录取前八名(第三名至第四名和第五名至第八名不再比赛,按并列录取)。
2.男、女各级别参赛人数不足10人时,按实际参赛人数递减2人录取(2人则不录取)。
(二)团体:
按乙、丙组男、女运动员所获名次分相加,即为团体总分,乙、丙组各录取前八名(各级别前八名名次分计分方法为9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分(并列第三名各计5.5分;并列第五名各计2.5分)。若团体总分相等,则以单位所获第一名多者列前;若再相等,则以获第二名多者列前,依次类推。如再相等,名次并列,无下一名次。
(三)设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,评选办法按大会有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报名和报到:
(一)各参赛单位必须通过《四川省青少年体育网》进行网上报名。报名于5月20日开始,比赛前30天截止。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。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。
(二)各单位网上报名时,请准确核实运动员姓名、出生年月、参加级别。若与本规程报名规定不符,按无故弃权处理。如因故造成报名错误,在赛前十天内申请,按有关惯例处理。
(三)各参赛单位到赛区报到时,须交验运动员的以下证明方可参赛:
1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(本次比赛赛前15日内有效)。
2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(单据复印件)。
3、身份证原件。
4、运动员注册IC卡。
(四)总(副总)裁判长和编排人员于比赛前3天、裁判员于比赛前2天、各代表队于赛前2天分别到赛区报到。
(五)裁判员报到时交验裁判员等级证书。逾期报到,不予接待,经费自理。
八、经费:
各市、州、扩权试点县代表队(限领队1人,教练员2人,乙、丙组运动员共14人)每人每天交食宿费50元,其余各队参赛人员费用自理。
九、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:
(一)裁判员、仲裁委员和竞赛监督,由四川省跆拳道协会选派,报省体育局备案。
(二)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按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及《规则》规定执行。
(三)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按《规则》规定执行。
十、其它:
(一)运动员比赛护具和道服由各参赛单位自行准备。护头、护身、护裆、护臂、护腿和道服只允许穿着四川省跆拳道协会认定的产品。
(二)赛前一天早上6:30时称量运动员体重(若运动员体重不符,在规定时间内降不到所报级别,作弃权论。不允许抽签);赛前一天上午裁判长、教练员联席会后,抽签配对各级别选手。同时,当日有比赛运动员还将进行每日赛前称量体重(如体重不符,则取消比赛)。
(三)严禁冒名顶替参赛,一经发现,立即取消该个人和单位参赛资格,并禁止该单位参加省级各类跆拳道比赛两年。
(四)参赛运动员必须在所属单位所在地办理好体检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比赛中出现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,均由参赛单位或参赛者本人与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范围处理,比赛组委会不承担任何法律、经济和医疗责任。
(五)比赛结束后10天内,承办单位应将比赛秩序册、成绩册﹙各5份并附电子文本﹚和赛区工作总结﹙2份﹚上报到省体育局学校体育处。
十一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。
十二、本规程解释、修改权属四川省体育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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