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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 条 目 的
本 规则 目的在于根据世界跆拳道 联 盟品势比 赛规则 ,在 统 一的跆拳道品势比 赛 技 术 和比 赛规则 下, 顺 利公正的 组织 中 国 跆拳道 协会 (以下 简称 “中 国 跆 协 ”)和其所 属 的 区 域性一 级 、二 级团 体 会员 主 办 或承 办 的所有品 势 比 赛 。
(解 释 )
为 了 统 一 组织 跆拳道品 势 比 赛 ,比 赛 的所有事 项应 按照 该规则进 行。不符合 该规则 根本宗旨的比 赛 ,不 属 于跆拳道品 势 比 赛 。
第二 条 适用范 围
本 规则 适用于中 国 跆 协 和各 区 域性一 级 、二 级团 体 会员 主 办 或承 办 的所有 跆拳道比赛 。若需修改本 规则 , 应 事先得到中 国 跆 协 的 书 面 认 可。
第三 条 比赛场地
比 赛区设 置在 赛场内 , 该场 地 为 12m × 12m 的正方形, 应 是无障碍水平面。其地面 为 有 弹 性的 垫 子( mat )或木地板。根据需要 可搭建 0 、 5m-0 、 6m 高的比 赛 台, 赛 台 倾 斜角 应 小于 30 °。
进 行 综 合比 赛时 ,根据需要可以 调 整 场地 。
1 . 比赛场地 的 划 分:
1 ) 将 12m × 12m 宽 度的 比赛场地 为比 赛区 。
2 )木地板 赛场 的比 赛区应划 出 5cm 宽 的白 线加以区 分。
2 .赛场人员位置:
• 裁判员位置:比赛时共有 7 名裁判按比赛场边线的位置前方设 4 个裁判席,后方设 3 个裁判席,比赛场地和裁判员位置的距离是 1m ,裁判员间距为 2m ,裁判员的位置按顺时方向排列。如采用 5 裁制时前方 3 名裁判,后方 2 名裁判。
• 主裁判位置:位于 1 号裁判席的旁边。
• 运动员位置:在比赛场中央向第 3 边线 2m 处。
• 记录员位置:位于第一第四边界线交叉点 2m 处。
• 进行人员位置:位于第一第二边界线交叉点 1m 处。
• 教练员和准备上场运动员的位置:位于第三第四边界线交叉点 3m 处。
• 检查 台位置 : 在 赛场 入口 处设 置 检查 台, 检查运动员 衣着及 规 定事 项 及有无 异 常情 况。
* 主 赛场 : 场 地由有 弹 力的 垫 子 组 成, 应 事先得到中 国 跆 协 的 认 可。
* 赛场 大小 : 比 赛区为 12m × 12m 大小的 场 地, 从边 界 线 向四周 1 -2m 内的场 地 为 安全 区 。一 个比赛场地 ( court )的 宽 度 应 在 14m × 14m 或 16m × 16 m 。
* 比 赛 台 : 按照下 图设 置。
( 赛场 平面 图 )

裁判 1
主裁判
裁判 4
记录席
裁判 5
裁判 6
裁判 7
裁判 --- 1,2,3,4,5
C1----- 比 赛区
C2----- 运动员 等待席
C3----- 记录 席
C4----- 医务 席
X1----- 主 执 行 员
X2----- 运动员 位置
X3----- 副 执 行 员
* 注 意
1 ) 颜 色 : 不能使用反射 严 重且 对参赛 者或 观众带来视 角疲 劳 的 颜 色,而且 参赛 者道服、用具、比 赛 及 边 界 区 域的所有 颜 色 应该 相互匹配。
2 )界 线 : 原 则 上以白 线为 主,不影 响 比 赛 的前提下根据情 况 可以使用 别 的 颜 色。
3 ) 检查 台 : 检查 台中确 认参赛运动员 的道服(装 备 )等,是否 与 中 国 跆 协 公 认 的用品相符合、是否合身,若不符合 时 可以 剥夺 其 参赛资 格。
* 裁 判 指 南
裁判 应彻 底了解比 赛区 的活动范 围 , 当运动员 的一只脚在界 线 外 时 , 进 行口 头 警告, 当两 只脚都在界 线 外 时红 牌警告, 记录员 宣告 从 分 数 中 减 去 0.5 分。
第四 条 运动员 及 教练员
1 、 运动员
1 ) 资 格: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。
* 具体附加 条 件如下 :
①小 学 部 = 小 学 在校生
②中 学 部 = 中 学 在校生
③高中部 = 高中在校生
④大 学 部 = 大 学 在校生
⑤成人部 = 满 19 岁 以上
⑥ 长 年部 = 满 35 岁 以上
* 参 加中国跆协举办的各类全国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人 员 ,须持有中国跆协会员证(卡)和跆拳道运动专项保险卡。
2 )服装
( 1 )参加中 国 跆 协主办 的比 赛必须穿着中国跆协指定的 道服。
( 2 ) 参 加跆拳舞比赛比 赛 的 运动员 服装的材 质 不作限制(不能着 别 的武 术 服),但大体上 应 是公 认 的道服款式, 参 加跆拳舞比赛的 运动员穿 着道服 时 也 应 需参照中 国 跆 协 指定的道服。
3 ) 注意 事 项
( 1 )禁止使用或服用 国际奥 委 会禁用的药 物。
( 2 )在中 国 跆 协 主 办 或承 认 的比赛上禁止使用或服用中 国 跆 协禁用的药 物。
( 3 )中 国 跆 协 根据需要 检查药 物服用情 况 , 当运动员 拒 绝检查 或确 认 服用了 违 禁 药 物 时 , 获 得的名次 将 被取消,名次递补,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名运动员进行处罚。
( 4 )大 会组 委 会 必 须 做好 药检 准 备 。
( 5 )中 国 跆 协 的 违 禁 药 物 规 定另行制定。
( 6 ) 参 加比 赛 的 运动员应 确 认 好 对阵顺 序 并 等待,超过点名时间 3 分钟将取消比 赛资格 。
( 7 )在比 赛 中 发 生意外 伤 害及死亡 时 不能追究中 国 跆 协 及比 赛 主 办 、承 办单 位的 责 任。但故意行 为 造成的事故, 应 追究 过 失方的 责 任。
2 、教练员
1 ) 资 格
( 1 )完成至少 1 次由中国跆协主办的大众跆拳道教练员培训班。
( 2 )完成本年度教练员注 册 且身心健康。
( 3 )持有大众跆拳道教练员资格 证书 。
2 )服装
( 1 ) 参 加比 赛 的教练员 应 佩戴赛会统一颁发的 标识 ( ID )卡。
( 2 )教练员的服装 颜 色必 须 不能过于鲜艳,且不得 与 裁判服装相同。
3 ) 注意 事 项
( 1 )教练员必 须 熟知 并 遵守比 赛规则 。
( 2 )教练员要保 护 好 运动员 , 并积极协 助比 赛 的 进 行。
( 3 )教练员在 赛场 只能担任报名时所 属队伍 的 教练员 。
( 4 )教练员未 经许 可不得 进 入 比赛场地 。
* 解 释
1 )所有比 赛 用品 须 符合中 国 跆 协 的公 认规 格,且 为 正规注 册 企 业 的 产 品。
2 ) 获奖 者成绩被取消时,其名次要空出,如根据大 会规 定分出第一名到第五名名次,后名次的人 顶 替 空出 的名次。
3 ) 运动员参 加比 赛 之前必须 参 加跆拳道运动专项保险。
4 )比 赛结 束后如有 异议 , 领队可 在 规 定 时间内 用 书 面形式向大会提请申诉。
第五 条 比 赛级别
1 、分 为 男子和女子。
2 、比 赛种类 如下:
( 1 )品势团体比赛:
a. 以世跆联规定的品势太极 5-8 章中任一章为规定比赛内容;
b. 在世跆联规定的品势中,任选一章为自选比赛内容,不得重复规定比赛内容;
c. 参加品势团体比赛的队伍不得少于 6 人,不得多于 8 人,不分男女和组别;
d. 每支参赛队伍只能有 1 组人员报名参赛。
( 2 )品势个人比赛:
a. 只设成年、青年、少年、儿童四个组别,分男女,不按体重分级;
b. 在世跆联规定的品势中任选一章为比赛内容。
* 各中国跆协区域性一级、二级团体会员想修改本 规则 使用 时 必 须 事先得到中 国 跆 协 的 认 可。
注 : 中 国 跆 协 近期 会 推出 与 世界比 赛 同 样 模式作 为国内 模式。
第六 条 世界品势锦标赛级别
1 、分男子、女子、混合及团体(按年 龄 )。
2 、 团 体 赛与 品段位无 关 。
3 、 团 体 赛 的 参赛 名 额 可通 过 事前 认 可 进 行 调 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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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分 |
青少年组 |
成人 1 组 |
成人 2 组 |
长年 1 组 |
长年 2 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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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龄 |
14 岁 –18 岁 |
19 岁 –30 岁 |
31 岁 -40 岁 |
41 岁 –50 岁 |
51 岁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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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 |
男子 |
1 |
1 |
1 |
1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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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 |
1 |
1 |
1 |
1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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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分 |
1st |
2nd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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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龄 |
14 岁 -35 岁 |
36 岁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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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合组 |
2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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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组 |
男子 |
3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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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 |
3 |
3 |
注 : 中 国 跆拳道中 国 跆 协 近期 会 推出 与 世界比 赛 同 样 模式作 为国内 模式
第七 条 世锦赛比 赛 方式
1 、世界跆拳道联盟承认的国际比赛各级别须有 4 国以上参加。
2 、比赛方式的区分:
( 1 )单败淘汰赛
( 2 )单败全复活
( 3 )单败循环赛
3 、决赛
* 所有比赛方式的决赛均需比 2 个品势。
注:( 1 )单败循环赛分预赛、半决赛和决赛;
( 2 )预赛用第一指定品势,淘汰 50% 的选手;
( 3 )半决赛用第二指定品势来进行比赛,取前 8 名;
( 4 )决赛在第二指定品势中未选择的 2 个品势进行比赛,录取前 3 名;
( 5 )除单败循环赛外,其余比赛方式的预赛和半决赛的比赛内容均为指定品势。
第八 条 世锦赛第一指定品 势 及第二指定品 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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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 类 |
第一指定品 势 |
第二指定品 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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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少年部( 14-18 岁) |
太极 4 、 5 、 6 、 7 章 |
太极 8 章、高丽、金刚、太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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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人 1 组( 19-30 岁) |
太极 6 、 7 、 8 章、高丽 |
金刚、太白、平原、十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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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人 2 组( 31-40 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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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年组( 41-50 岁) |
太极 8 章、高丽、金刚、太白 |
平原、十进、地跆、天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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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组( 51 岁以上) |
高丽、金刚、太白、平原 |
十进、地跆、汉水、天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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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合 |
14-35 岁 |
太极 6 、 7 、 8 章、高丽 |
金刚、太白、平原、十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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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 岁以上 |
太极 8 章、高丽、金刚、太白 |
平原、十进、地跆、天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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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 |
14-35 岁 |
太极 6 、 7 、 8 章、高丽 |
金刚、太白、平原、十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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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 岁以上 |
太极 8 章、高丽、金刚、太白 |
平原、十进、地跆、天拳 |
第九 条 竞技品势(创造品势)
注:参考品势比赛规则
第十 条 品 势 比 赛时间
1 、各级别时间
( 1 )个人赛: 1 分 30 秒以内;
( 2 )团体赛: 1 分 30 秒以内;
( 3 )混合赛: 1 分 30 秒以内;
( 4 )第一指定、第二指定品势中间休息 1 分钟。
解释: 1 分钟休息是指退场后的时间。
第十一 条 抽 签
1 、比 赛开 始日之前,中 国 跆 协 官员和 参赛队 代表 参 加抽 签仪式 ,公 开进 行 电 子抽 签 。
2 、 没 有 参 加抽签仪式的 参赛队 ,中 国 跆 协官员 代替其 进 行抽 签 。
3 、抽签仪式 内 容在 网 上公布, 没 有 参 加代表 会议 的代表必 须 完全接受全部 内 容。
第十二 条 犯规行为和处罚
1 、犯规行为由主裁判进行判罚。
2 、发现犯规行为时将扣分。
3 、犯规行为包括:
( 1 )运动员或教练员做出不正当的言行;
( 2 )让裁判觉得运动员或教练员做出跆拳道修炼者不该做的事情。
( 3 )干扰裁判员执裁或干扰比赛运动员进行比赛。
解释:犯规 2 次将被淘汰。上述犯规事项是从体育运动精神上考虑设置的规定。
第十三 条 比 赛 程序
(一)中国跆协的规定
1 、 运动员检录 :比 赛检录员 在休息室按出场顺序进行运动员检录,每次 5 场比赛。(点名后 3 分钟内未到场的运动员将取消其比赛资格)。
2 、确 认运动员 : 检录员对照运动员出示的比赛身份( ID )卡和 本人后, 将对应运动员 引 导 到等待席( C2 )。( 没 有 ID 卡 时 ,取消其 参赛资 格)
3 、 运动员交接 : 检录员 按循序 将运动员转 交 给 X3 (副 执 行 员 )。
4 、 运动员 入 场 :主 执 行 员让符合要求的运动员进 入 赛场 , 并让运动员 站立到 指定 位置 X2 上。
5 、比 赛 的 开 始 与结 束:主 执 行 员让运动员 入 场 ,立正、敬 礼 、准 备 品 势 , 并 指定第一指定品 势 中的一 个 、第二指定品 势 中的一 个 ,下 达 “ 开 始”命令, 结 束 时 用“ 终 止”命令 结 束。 进 行 预赛 和 决赛 。
6 、 进 行比 赛 的步 骤 : 运动员 根据主 执 行 员 的立正、敬 礼 口令行 礼 。敬 礼 中的立正姿式是 头 部下垂 45 度角,腰部 弯 曲 15 度角,后脚跟用力 紧贴 地面,恭敬地行 礼 。
7 、 显 示得分:比 赛结 束 时 ,主 执 行 员让运动员 行 礼 后,向裁判下 达显 示准 备 命令和 显 示命令,然后按照第一裁判、第二裁判、第三裁判、第四裁判、第五裁判的顺序公布得分, 并 公布平均得分,之后 运动员 退 场 。
8 、比 赛结 束: 结 束比 赛 的 运动员 ,回到原位,等待全部分数公布后, 结 束预赛。
9 、 结 束半 决赛 的 运动员 回到原位,等待全部分数公布后,结束半决赛。
10 、是否进入下一轮的复赛,将根据比赛场上的显示分数而决定。
11 、检录员按要求组织决赛的出场顺序。
(二)世锦赛的规定
1 、运动员检录:比赛开始 3 分钟前进行检录,点名 3 次,每次间隔 1 分钟。点名后 3 分钟内未到视为自动放弃比赛。
2 、身体及服装检查:被点名的运动员在检查台接受身体和服装的检查,不得穿着异类服装和携带危险品。
3 、选手入场:接受完检查的运动员和教练员进入等待区等待。
4 、比赛进行的程序:
( 1 )选手根据主执行员的“准备”和“开始”口令开始比赛,同时记录员将开始计时;
( 2 )品势结束后,运动员将回到指定位置,在主执行员的“还原”、“立正”和“敬礼”的口令后,等待判定;
( 3 )根据分数判定胜负;
( 4 )选手退场。
解释:
进行比赛要点:
注 1 :运动员等待:被检查后的运动员在运动员等待区等待。
注 2 :点名:在主执行员的口令下,运动员在运动员在比赛等待区等待。
注 3 :出赛:在主执行员“出场”的口令下出场比赛。
注 4 :单败循环赛:选手在主执行员“立正”和“敬礼”的口令下行礼,单败淘汰赛的方式为青、红双方选手同时入场,行礼后红方先退场,青方先进行比赛。
注 5 :比赛开始:主执行员发出“准备”和“开始”口令,运动员开始比赛。
注 6 :比赛结束:
- 单败循环赛:比赛结束后,在主执行员发出“还原”口令,运动员等待判定。
- 单败淘汰赛:红方选手比赛结束后,青方入场,同时等待判定。
注 7 :判分:
- 使用电子计分器:裁判员把最终比赛分数输入电子计分器,显示运动员得分。
- 使用判分表:裁判员确认最终比分后,记录在判分表上。
注 8 :判定胜负:
- 使用电子计分器:裁判员输入最终比赛分数后,电子计分器将自动显示胜负。
- 使用判分表:裁判员填写的判分表统一交给记录员,由记录员宣布最终结果。
注 9 :运动员退场:运动员在主执行员发出“立正”和“敬礼”的口令后行礼,在“退场”的口令后退场。
第十四条 主执行员
1 、资格:
( 1 )持有国技院段位,对跆拳道品势有丰富的经验者,由组委会任命;
2 、职责
( 1 )任命两名执行员;
( 2 )执行员:执行员对运动员进行确认并协助裁判工作。
解释:执行员将在比赛前接受培训。
第十五 条 判分标准
(一)世界跆拳道联盟的规定
判分标准严格按照世界跆拳道联盟规定执行。
1 、正确性
( 1 )基本动作的正确性;
( 2 )各品势动作的正确性。
2 、表现力
( 1 )熟练度
a. 动作的大小;
b. 均衡;
c. 速度与力度。
( 2 )表演力
a. 刚柔 - 缓急 - 节奏
b. 气势
(二)韩国跆拳道协会的规定:
品 势 比 赛按 技 术 准确性和技术表现力,合算其得分。
- 正确性 = 是否 从头 至尾完成了品 势 , 关键 是其中 动 作、姿 势 、完成度。
- 表现力 = 每 个 人有体形、体格的差 别 , 关键 是 发挥 了百分之几的 动 作,其技术动作的观赏性如何。( 关键 是看 礼仪 、姿 势 、是否熟知大 会规 定等)
得分的定义(根据评分 标 准 进 行判分)
1 )以 规 定的基本姿 势 和脚形、手 势为 原 则 判分。
2 )根据技术准确性、表现力的 情况 判分。
3 )根据品 势动 作的技 术 性和 动 作完成 时显 示出的正确性判分。
4 )根据 动 作的自然熟 练 程度和风格判分。
5 )根据重心移 动 和是否根据 个 人的体形、体格完美地完成 动 作判分。
1 、技 术
1 )品 势 的正确性
各品 势参 照 规 定技 术 和 动 作的正确性(失 误 、 变 化、缺少及添加的技 术 或 动 作)。
2 )技 术 的正确性
A 、各 动 作 与 基本 规 定的一致性
B 、各 动 作的 视线 方向
C 、各 动 作的站立姿 势
D 、各 动 作的手部技 术 (立足于基本 动 作的手部技 术 )
E 、各 踢 腿的正确性( 前 踢 、下劈、 踢 腿高度、力度)
F 、力度及速度
G 、呼吸方法
3 ) 动 作的表现力
A 、 艺术 性
B 、 态 度及 礼仪
C 、 动 作的 连贯 性
D 、 连 接 动 作的展示
第十六 条 判分方法
1 、综合分数 10 分
2 、正确性:
( 1 )基本分数 5 分;
( 2 )在基本动作和相关品势的正确性上有轻微失误时,每次扣 0.1 分;
( 3 )在基本动作和相关品势的正确性上有严重失误时,每次扣 0.5 分。
3 、表现力:
( 1 )基本分数 5 分;
( 2 )熟练性:
a. 在熟练性所要求的均衡、速度、力度上有轻微失误时,每次扣 0.1 分;
b. 在熟练性所要求的均衡、速度、力度上有重大失误时,每次扣 0.5 分。
( 3 )表演力:
a. 在表演力所要求的刚柔、缓急、节奏和气势上有轻微失误时,每次扣 0.1 分;
b. 在表演力所要求的刚柔、缓急、节奏和气势上有严重失误时,每次扣 0.5 分;
3 、比赛中的罚分事项:
( 1 )超过比赛时间,在最终分数上扣 0.5 分;
( 2 )出比赛场警戒线时,在最终分数上扣 0.5 分。
4 、分数计算:
( 1 )正确性和表现力分别显示;
( 2 )在正确性和表现力中,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数为最终得分;
( 3 )比赛中发生的罚分事项都将在最终分数中扣除。
第十七 条 比分显示
1 、运动员得分在裁判员统计结束后立即公布。
2 、使用电子计分器时:
( 1 )裁判员将在品势结束后把分数输入进电子计分器,电子计分器将自动显示比分。
( 2 )电子计分器将自动去掉正确性和表现力得分的最高分和最低分,自动在显示屏上显示运动员得分。
3 、手动计分时:
( 1 )品势结束后,执行人员收取裁判计分表,交到记录员处;
( 2 )记录员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,统计平均分后,告知主裁后宣告运动员得分。
第十八 条 胜负判定
1 、 总 分高的 运动员为优胜 者。
2 、比分相同时,表现力得分高者获胜。表现力也相同时,主裁将指定一个品势重新比赛。
3 、重新进行比赛时,将选择指定品势中的一个进行比赛,不受前一个品势得分的影响。
4 、重新进行比赛后,又出现平分,表现力得分高者获胜,如表现力得分再次相同,将加上扣去的最高分和最低分重新进行评分。
5 、比赛结果的判定:
( 1 )判定胜
( 2 )裁判职权胜
( 3 )弃权胜
( 4 )失格胜
( 5 )扣分胜
注 1 :判定胜:比赛中得分高者胜。
注 2 :裁判职权胜:主裁判根据医生的意见,认为一方不能继续比赛时,或比赛中断 1 分钟后,一方运动员还不能继续比赛时,或一方运动员不听从主裁判指示时,主裁判可宣布一方获胜。
注 3 :弃权胜:一方运动员弃权。
a. 参赛运动员因伤或其它原因自动放弃比赛;
b. 教练员认为自己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。
注 4 :失格胜:参加比赛的选手不符合参赛资格。
注 5 :扣分胜:参照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。
第十九 条 比 赛中断 的情 况处 理
比赛出现中断情况时,进行以下处理:
1 、比赛出现中断情况时,主裁判将要求记录员停表,记录时间,确认中断的具体情况。
2 、因运动员个人的问题,比赛被中断 2 分钟以上时,按弃权论;不因运动员个人问题而中断比赛时,在尽快解决问题后,重新让运动员进行比赛。
3 、其它问题将通过相关裁判员、品势委员长和竞赛督查委员会予以解决。
第二十 条 裁判 员
1 、资格:在中 国 跆 协 注 册 的持有裁判员 资 格 证 者。裁判分 为国家级( S 、 A 、 B 三级)、 一 级 、二 级 。裁判等级的评定办法由中国跆协另行规定。
2 、职责:
( 1 )主裁判员:
a. 对运动员的品势表演进行判分;
b. 宣布比赛胜负和扣分事项;
c. 需要参考裁判员意见时,主裁判将中断比赛,召集裁判商议。
( 2 )裁判员:
a. 对运动员的品势表演进行判分;
b. 回答主裁判员提出的问题;
3 、服装:
( 1 )由中国跆拳道协会统一制作;
( 2 )裁判员不得携带可能会影响比赛的私人物品。
解释:分配裁判有误,或进行不公正的比赛,或连续出现不应有的失误,竞赛督查委员会将在现场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。
第二十一 条 记录员
1 、使用 电子判分器时 ,分数自 动显 示在 显 示器上。
2 、手 动判分时领 取 记 分表之后 记录 在 规 定的得分 记录 表上。
3 、统计 综 合成 绩即时 公布。
4 、 1-2 名 记录员进 行 记录 。
第二十二 条 裁判 员组 成及分配
1 、裁判员组成:
( 1 ) 7 裁制: 1 名主裁判员, 6 名裁判员;
( 2 ) 5 裁制: 1 名主裁判员, 4 名裁判员。
2 、裁判员分配:
( 1 )裁判员的分配将在抽签后进行;
( 2 )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二十三 条 本 规则 上未明示的情 况
若 发 生本 规则 上未说明的情况 时 ,由竞赛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。
第二十四 条 申诉及处罚
1 、大 会开 幕之前 组 成 仲裁委员会 :
1 ) 资 格 : 仲裁 委 员会必须是 具有丰富跆拳道品势比赛 经验 的人士;
2 ) 组 成 : 由一名仲裁主任和 4 名以下仲裁委 员 加上竞赛技 术 代表 组 成;
2 、 责 任 : 仲裁委员会审 理 申诉 之后,修正判定及 对违纪 者 进 行 处罚 , 并 向竞赛组委会通 报 。
3 、 审 理申诉程序 :
1 )对 判定有 异议时 , 应 在 结 束比 赛 之后 10 分 钟 之 内向仲裁委员会 提交申诉 书 和申诉 费 。
2 )仲裁委 员会 的 审 理结果由 仲裁委员投票决定 。
3 )仲裁委 员会 根据需要 召回 相 关 比 赛 的裁判 员询问比赛情况 。
4 )仲裁委 员会 的 决议为比赛的最终结果 。
4 、 惩罚审 理程序
1 ) 教练员 及 运动员 如有下列行 为 ,仲裁委员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。
a. 妨碍比 赛 或 为该 目的扇 动 群 众 者;
b. 妨碍中 国 跆 协 和竞赛 组 委 会 的正常工作;
c. 为 了影响判定散布 谣 言者。
2 )仲裁委员会判 断惩罚内 容 为 正 当时 , 经过审 理程序之后 进 行 处罚 , 并公布于众 。之后,向组委会通 报 处罚 结 果。
3 )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 可以召回 当 事者, 对其进 行询问。
第二十五 条 品 势 比 赛 用 语
1 、 运动员 入 场 ( Shen su yim zhang ) 2 、立正 ( cha liu ) 3 、敬 礼 ( kiong lei )
4 、品 势 准 备 ( poomsae zhunbei ) 5 、 开 始 (xi ca) 6 、 还原 ( pa lo )
7 、立正 (ca liu) 8 、敬 礼 (kiong lei) 9 、公布分 数 (zhe m su piao cur)
10 、 运动员 退 场 ( shen su tui zhang ) |